This is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of an article I published on April 21. For email subscribers, if you’d like to opt out of occasional Chinese articles, please click here and deselect “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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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就郭偉健法官撰寫的文章系列第二部分。您可以以英文或中文閱讀第一部分。
上個月,我寫了一篇關於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的文章,講述他從被貶的身份和半停職的狀態到被任命成為國家安全法指定法官的旅程。在這篇文章中,我會深入看一看他自任命後如何裁決國家安全案件。我的分析旨在使讀者更清楚地瞭解北京精心挑選的國安法指定法官如何在國家安全案件的訴訟中公然操弄法律、證據和被告的權利。郭偉健在法官席上的行為暴露了這個制度的狀況——法官、主控官和警方似乎都是在演戲而不是審訊,而這些演出都是為了達到一個目的:定罪和監禁。
作為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法官已對涉及15名被告的四宗案件作出了裁決,其中兩宗涉及煽動罪,另外兩宗涉及顛覆罪。他審理的其中一宗案件,被告被指撰寫關於狼和羊的「煽動性」兒童書籍,他並在三宗被告認罪的案件中判刑(在一個很少人有希望獲得公平審訊的系統中,認罪是很常見的)。郭把15名被告全部判處監禁或少年拘留。
郭目前正在審理立場新聞及其前主編的煽動罪案件。預計在未來幾周,他將會作出裁決和量刑。結果相信不難估計。
本文將側重郭官在法官席上的過份行為,但他的行徑並非獨一無二;它們越來越成為香港法院的常態。然而,與他一些同僚不同,郭官似乎特別不能掩飾他個人的觀點和偏見。這一特質導致他在2020年被停職,並使他成為香港司法機構被極端反自由主義觀點滲透的最佳研究對象。
郭官最出名的是他在法官席上的政治言論,這些言論通常都與案件無關。然而,除此之外,他還使用各種方法來操弄事實、法律和法庭程序,使被告處於不利地位。在他的判決中有幾個共同主題: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暗示暴力意圖:香港的國家安全案件很少涉及暴力,但郭官經常從非暴力行為中推斷出暴力意圖。在兩個不同的案件中,他斷定被告一定有暴力意圖,因為他們的政治目標遭到北京反對。在郭眼中,實現這些目標的唯一途徑是暴力,而非遊說。
濫用證據的規則:在幾宗案件中,郭官濫用了稱為「司法認知」的證據原則,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作出結論。他還一再允許控方使用從未提供給辯方的證據。
無視法律和證據而作出更嚴厲的判刑:在量刑時,郭慣常地誇大被告的行為,以增長刑期和駁回減刑因素。在一個特別明目張膽的例子,郭雖然確定最低刑期不是強制性的,但卻判處強制性最低刑期,變相把控罪改成另一種罪行。
郭官可能特別無能,不善掩飾自己的所作所為,但其他法官也採用了同樣的策略。例如,在我自己的案件,和正在進行的香港民主派初選案,許多相同的策略也有被使用。
郭對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案件的不當審理
郭官最引人注目的國家安全案件(除了尚未完成的《立場新聞》審訊)是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五名成員的煽動罪審訊。他們被控通過出版一系列以狼(據說代表香港警方)和羊(據說代表香港人)為主角的兒童圖書,引起對政府的「憎恨和蔑視」。該案件在本地和國際都引起了極大的關注。
在香港,殖民時代留下來的煽動罪是具爭議性的。它不須要證明暴力行為,便可將任何引起對政府的「憎恨或蔑視」、在香港民間引起「不滿或離叛」,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或敵意」的行為、言論或刊物定為刑事犯罪。這是一條極為寬闊和模糊的法例,由當時正在尋求壓制政治異見的英國殖民政府所設計。在20世紀後半葉英國自由化後,該法例便不再被使用。但自2019年抗議活動以後,另一個統治這座城市的遙遠政權——北京,又重新使用它。
《基本法》和香港的國際條約義務都保障言論自由,煽動罪的法律條文顯然與它們不相容。但這並沒有阻止香港法院配合政府的行動。經過五天的審訊,郭官判定五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在整個審訊過程中,郭官公然操弄法律和證據的行徑,以及他的政治化言論,都引起了人們的注意。
在他的《裁決理由》中,郭同意辯方的觀點,即兒童讀物「只是一個寓言,教導一些普遍受尊重的價值」,因為它們實際上並沒有將羊或狼歸類為真正的社會成員。儘管如此,他宣稱這些書的「最大問題」是「在講完故事之後,孩子們會被告知這個故事是真實的。他們會被告知,他們事實上是羊,而試圖傷害他們的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香港政府。」換句話說,這些被告犯了煽動罪,不是因為因為書的內容,而是因為其他人可能會演繹這些書的內容。
還有,在處理案件的事實時,郭官公然濫用了「司法認知」這法律原則,以在沒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得出結論。通常,在審訊中,每個事實都必須有證據支持。律師不能隨心所欲地爭論;他們必須出示文件、影片、證人供詞,或其他證據去支持每個說法。
但司法認知不在這規則之內。它允許法官或陪審團在沒有引入證據的情況下使用屬「常識」的事實,但前提是它須是人所共知和無可爭辯的事實。
司法認知經常被使用,但規則極其狹窄。一個常見的例子是日期:例如,香港的主權於1997年7月1日從倫敦移交至北京,是一個無可爭辯的一般事實。如果這事實與案件有關,當事人就不需要就這事實提供證據。
相反,政治事件中有爭議的事實是不適合被司法認知的。「2019年香港發生政治示威」或許可以被視為司法上的認知,但「2019年6月12日立法會大樓內的集會是暴亂」則不能,因為這是一個有爭議的說法。
然而,郭官決定對很多有爭議的事實作出司法認知。他將2019年部份集會形容為「非法」。他指控示威者進行「街頭宣傳、網路欺凌、起底、...破壞公物、私刑、刑事毁壞、癱瘓公共交通等。」他聲稱立法會「被示威者圍困」。他特別將2019年10月1日和4日的兩宗事件描述為「暴亂」。與此同時,他沒有提到警方普遍使用暴力,或北京支持者對示威者的暴力行為,雖然郭本人曾審理過一宗涉及一名男子刺傷三名示威者的案件(見本系列第一部分)。
對這些極具爭議的事實使用司法認知顯然是對原則的濫用。這讓郭得出結論,警方和政府有不當行為(兒童讀物中以「狼」為代表)這一個說法是錯誤的,而他不必證明這一點。這樣,他就繞過了刑事審訊程序中最基本的規則:控方必須用證據證明其指控。
郭的決定所產生的問題並不止於此。從《裁決理由》再看下去,郭對示威運動發表了長篇的政治演說。他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聲稱,「可以肯定地說,有超過數萬」的香港人參與了「暴亂活動」。儘管在示威活動中很少聲音說要獨立,他聲稱「這些人」不承認北京對香港的主權,並說示威者「不支持『一國兩制』的政策」。對郭來說,所有這些宣稱,都顯示「香港特區迫切需要維護國家安全,以防止任何規模的騷亂和內亂再次發生。」
郭在宣布裁決時的政治化言論引起了人們的注意,但這其實只是熱身。三天之後,法院又重新開庭,進行求情和量刑的程序。
通常,在這些受到操弄的政治案件,求情是被告為自己的原則辯護的唯一真正機會——就算對象不是法庭,也要向公眾交待。被告要發表自己的求情陳詞,就必須首先解聘他們的律師,變成無律師代表。五名被告中,楊逸意和黎雯齡兩人就決定這樣做。
楊首先求情。她說:「與其說是審理席前五人有否「散播謠言」煽動行徑,毋寧說是一種對於「正確」歷史觀的審判。」。她把審訊過程比作羅馬審判伽利略的日心說,或者雅典審判蘇格拉底對哲學的看法。她續指:「三本繪本有否真誠反映香港的社會情緒、貼切記錄民間角度的歷史觀點,還是散播謠言,只有人心才能夠審判。」。
但陳詞說到一半,郭官便打斷了她。他警告說,她的陳詞「再講落去就政治宣言啦喎」。公眾席上有人發出咕嚕聲,表示難以置信。他們大多數人在幾天前才聽過郭發表自己的政治演說。
楊隨後引用馬丁路德金的話:"A riot is the language of the unheard." (「騷亂是不被聆聽的人的語言」)。她將自己和其他被告置於「無數反抗者同樣曾因法律之名被收監、刑罰,甚至處死。」 她接著說:
「這是我們理應承擔的道德責任。而這才是出版繪本的意圖——指出故事裏的羊所作的是正當的。與其說繪本是煽惑所謂直接或間接的暴力或仇恨,不如說是要制止暴力——制度的暴力。」
然後,郭再次打斷她,警告她不要越過「政治」界線。楊堅持。她在陳詞結束時勇敢地加倍強調自己的原則:
「我並沒有為自己的選擇感到後悔,亦希望自己能從一而終地站在羊的一方。唯一後悔的是沒有來得及於被捕前出版更多繪本,以及對繪本的質素更執著。」
第二被告黎雯齡隨後站起來開始陳詞:
「總結成個審訊,係一個問題:“How Free is Freedom of Speech?”一方面指有幾自由,即有冇界限;另一方面係指係咪免費,即講完洗唔洗付出代價......有限制嘅自由仲係咪自由呢?控方甚至引用一啲恐怖分子嘅極端例子去證明言論自由須有限制......」
很快地,郭就打斷了她,這次更用力。他反對說,她的陳詞相當於「政治宣言」,這是他不會允許的。
她被禁止發表她唯一想講的說話——她唯一的機會去表達自己的觀點——她坐了下來。(後來,她發布了陳詞的全文。)
在他後來的《判刑理由》中,郭解釋了他的決定,稱黎雯齡的「陳詞是政治性的,故此是不允許的。」
這些陳詞與案件有直接關係——畢竟,這是一個關於政治刊物及其意圖的案件。然而,郭隨後的虛偽,真正凸顯了他打斷這些陳詞的舉動是多麼的過份。就在求情陳詞停止後,郭本人又開始讀他著名的政治演說。我在下面全文轉載(《判刑理由》文字版第36-39段),因為真正值得一讀。讀後我們才可瞭解到它是多麼的神經錯亂,與擺在他面前的法律問題毫無關係:
“被告,你們很快就要離開拘留所了,但我的問題是:你們什麼時候離開你們思想的監獄?你或你們中的一些人曾說過,圖書旨在真實記錄事件,以免事實被忘記,並且必須保留事實,以防止當局通過預期的愛國主義教育對兒童進行「洗腦」。但是,如果你們還沒有反省的話,請允許我恭敬地請你們所有人思考以下幾點。
你真的把事件的真實記錄放在你的圖書裏面嗎?毫無疑問,書中的羊村指的是香港,而狼村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庭不需要從證據中得出這個推論,因為你在第一冊時間軸那一頁已經說過了。如果是這樣,你真的把真相擺在孩子面前了嗎?你能解釋一下為什麼你沒有告訴孩子們,羊村(即香港)實際上是狼(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的土地的一部分,而這片土地是通過牧羊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入侵從狼手上奪走嗎?你為什麼不告訴書中的孩子們,牧羊人離開村莊的原因?你為什麼不告訴孩子們,牧羊人必須把羊村還給狼,因為他們再沒有任何權利管有它?當你把真正的原因藏在地毯底下,向孩子們隱瞞,就像第一冊第7頁那樣,簡單地告訴他們「有一天,牧羊人突然離開了」,以避免告訴孩子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在取回本來就不應該從她手上拿走的東西,你這樣真的誠實嗎?是你無法在這方面告訴孩子們真相,還是你沒有任何道德高地可以進一步向孩子們講述你的故事,和/或你無法在孩子們心中灌輸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恐懼和仇恨?
再者,你說不希望當局「給孩子洗腦」,那你為什麼有權給他們洗腦呢?根據證據,你們當中有一個人曾說孩子就像白紙,而你們這些人必須首先採取行動。當然,你可能會爭辯說,教育都是一種洗腦,但如果這是你的理由,作為一名教師,你為什麼不把所有的基本事實都放在孩子們面前,而是對他們隱瞞呢?在歐洲,沒有人可以在行使言論自由時否認屠殺猶太人的事實。那麼,為什麼你在香港特區有權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擁有無可爭議的主權,和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將這種思想灌輸到孩子的頭腦中,而這些孩子其實是應該被教導熱愛他的國家和故鄉的?
當然,我沒有甚麼資格教你。但是,你們的想法導致你們出版這些書。如果你堅持你們的想法,你只是把自己關在思想的監獄裏。你不能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這是法律立場。這是國際公認的立場。這是歷史立場。無論你如何看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你說香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分開的,在道德上也是錯誤的。例如,如果你對另一個人(比如小偷)有不好的印象,並且你毫不懷疑你的印象代表了真相,這是否賦予你拿走他的財產的權利?正如我所說,我沒有甚麼資格教你。律師說,你們是精英中的精英。你們是聰明人,你們可以自己決定自己的想法。 我已經離了題,現在將回到量刑。
郭剛剛以過於「政治化」的理由,阻止一名被告行使發言權,為自己辯護,現在他便發表了一篇聽起來更像是激進政客的演詞,而不像法官判刑。”
對法官來說,郭的演說毫無疑問是不合適的。傳媒廣泛報導了這一事件,但與2020年郭的不當行為相比,公眾憤怒相對溫和。在公眾心目中,一個法官發表長篇政治論述,已不再威脅司法機構的公信力,因為司法機構已沒有公信力可言了。
傳單派發者
在郭官審理的另外三宗國家安全案件中,被告都認了罪,以求至少獲得減刑。第一宗案件是郭於2022年1月判刑的。一名十幾歲的男孩和一名成年女子承認煽動罪。他們的罪行是非暴力的,涉及在各區擺放一些業餘質素的傳單,內容是支持共和主義和建立香港民兵。除了在各區擺放文書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採取了任何行動來推動他們的政治目標。
即使是判刑這麼簡單的事,郭的裁決也充斥着法律問題。郭把這名少年送往更生中心(沒有期限的少年拘留),並把該女子判監13.5個月。在判刑前,郭再次在司法上認知「在《國安法》制定之前,擾亂社會秩序的事情和暴亂頻生,但在《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生效後,此類擾亂社會秩序的事情和暴亂已被鎮壓。」這是對司法認知機制的又一次濫用,因為郭的結論不僅有爭議,而且在客觀上是錯誤的:新冠疫症大流行,加上寒冷的天氣和疲勞感,導致示威活動在《國安法》生效前數個月就結束了。
郭還誤用了煽動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煽動條例是一條壓制性的法例,但它明確豁免主張修改香港法律的言論。然而,郭沒有提到法例對這類言論的保障。相反,他聲稱呼籲建立共和政制和香港民兵肯定是暴力叛亂的呼籲——不是因為被告實際上呼籲任何此類暴力,而是因為北京「永遠不會允許這種變化發生」。換言之,郭的立場是,香港人只有在已經得到政府支持的情況下才能主張修改法律;其他都屬煽動性的。
在聆訊時,被告律師表示,從案例可見,在包括香港在內的普通法國家,煽動罪的正常處罰是罰款和緩刑。但郭似乎決心要監禁被告,拒絕了這些先例。相反,他提到了1967年香港反殖動亂的一小部分案件。當時,數十人因暴力事件而喪生。在一宗涉及擺放傳單的非暴力案件援引這些案例,在法律上是毫無道理可言的,但郭卻利用這些案例作為判處兩名被告監禁的理據。
在這案件,郭主張對煽動條例作寬闊而激進的解讀。一個經常聲稱北京不是殖民政權的法官,卻擁護一條長期以來被視為用以鎮壓香港的殖民地法律,真是一件諷刺的事。
賢學思政
郭官下一宗國家安全案件是賢學思政四名學生領袖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他於2022年10月審理該案。賢學思政是一個社運組織,在2020年和2021年擺設了幾個街站,呼籲發展民主和建立香港獨特的文化身份。
四名被告均認罪。在法庭聽取辯護律師的減刑求情後,郭官判處三名成年人30至36個月監禁,而未成年的黃沅琳則被判入教導所不超過三年,進行「職業培訓」。
在減刑求情的聆訊中,郭設法延長刑期。他拒絕了該組織召集人、21歲的王逸戰的減刑求情,因為郭說,王逸戰最近的Facebook帖文「呼籲採取行動」。王逸戰呼籲的所謂危險行動是告訴人們「好好呼吸,好好思考,好好活着」。
一個月後,郭重新開庭,並發布了他的《判刑理由》。郭用了他慣常使用的方法,即不斷質疑別人的主觀經驗和發表政治論述。他特別指出,這些罪行「非常嚴重」,因為被告「認為政權應該歸於『香港人』或他們所稱的『香港民族』,但是,自古以來,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香港人是屬於中華民族。」與之前的案件一樣,郭扭曲了有關政治立場——在這案件,這立場扭曲成香港人應該被視為一個與中國大陸人不同和自治的民族——並宣稱這立場是顛覆性的,但除了他不同意這立場外,他沒有提供任何理由。
在減刑求情時,辯護律師指出,被告從未宣揚分裂主義或革命,而是一直在主張改變政府政策。在判刑時,郭拒絕了這一說法。作為證據支持,他列舉了被告的一些行為,並聲稱這些行為相當於宣揚「分裂主義」。這些行為包括:
黃聲稱,中國施加壓力要求香港採用普通話和文化,造成了香港的「文化侵蝕」。郭說這是分裂主義,因為黃有意「製造恐慌」。
郭說,銘記和支持十二港人——一群想逃亡到台灣但被截獲的示威者——是分裂主義。「他們以銘念十二港人為議題,目的就是試圖令人相信這十二港人是被政府打壓的受害者,而不是逃避刑事審訊的逃犯。」
也許最荒謬的是,郭說被告是分離主義者,因為他們「無視防疫的需要」。
賢學思政同時也鼓勵健康生活和自律,包括建議香港人學習武術,以促進自我控制和健康。郭歪曲了這一說法,聲稱被告鼓勵人們學習武術,一定是計劃對中國開戰。
如果郭認為武術可以打敗解放軍,那麼他就可能看了太多功夫電影了。
光城者
郭最近期結案的案件,是對本土派青年團體「光城者」成員的判刑。七名被告均承認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郭分別在兩次聆訊中判刑。第一次是在2022年10月賢學思政判刑幾天前,他判處了五名青少年被告羈留於培訓中心不超過三年。2023年2月,他判處了兩名成年人監禁五年。
控方指控被告經營街站並分發材料,呼籲他人做好抗爭準備。他們從未被指控實際使用任何暴力,購買或搜羅槍支或其他武器,或採取任何言語以外的行動,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們實際上煽動了任何人採納他們的想法。相反,被告一直表示「現在不是革命時候」。
儘管如此,郭在判刑時宣稱他們的行為是「嚴重」的串謀。郭為這一定論所引用的古怪原因包括:
部分被告的家中有玩具槍。
被告可能已說服其他人變得暴力,儘管正如郭所承認,沒有這樣的證據提出來。
被告宣佈「現在不是革命時候」實際上增加了罪行的嚴重性,因為「這顯示他們會持續地進行煽動的行為。」
被告所謂的暴力計劃是告訴其他人「修文習武」。
香港人應會接受分裂國家的呼籲,因為他們「仍然在國際足球比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發出噓聲」。
顯然,郭官決心要認定此案涉及「嚴重」串謀。但是,原因是甚麼?
《國家安全法》規定,「嚴重」顛覆罪案件的最低刑期為五年。因此,如果這是一宗直接的顛覆案件,郭就可以利用這一論據來增加刑期。但這是一宗串謀煽動顛覆案件。串謀案件屬於本地訂立的《刑事罪行條例》,不是《香港國安法》。因此,《香港國安法》對「嚴重」案件的強制性最低刑期並不適用。
郭承認,被告人不受強制性最低刑期的限制。但他隨後提出了一個冗長而荒謬的論點,說明為什麼他可以選擇應用強制性最低刑期。而這正是他所做的。
被判入獄一個月以上的香港被告,在訴訟程序的最早階段認罪,幾乎總可以得到1/3的刑期扣減。在本案,兩名成年被告的量刑起點為6年和5.5年,將分別判處4年和3.6年監禁。
但郭否決他們獲得刑期扣減——不是因為他必須這樣做,不是因為這是法律規定,而只是因為他喜歡。
郭聲稱,違反香港法律的這一基本原則是合理的,因為控方本可以根據《香港國安法》指控被告顛覆罪。但控方沒有指控他們顛覆;如果他們這樣做,他們將不得不提供更多的證據來確定他們有罪。被告承認串謀罪,但可能不會承認顛覆罪。
這一決定對法治有嚴重損害。郭根據了他們沒有被控的罪行來對這些被告進行判刑。
情況繼續下去...
自去年10月起,郭官一直在審理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和林紹桐那一宗受到廣泛關注的煽動案。鍾艱苦地作證了36天,揭露了主控官伍淑娟是一個充滿意識形態的人,並雄辯滔滔地捍衛了媒體發表不同意見的權利。結案陳詞定於6月進行。
在任何正常的法庭上,人們對無罪釋放的期望都會很高。但這不是一個正常的法庭——這是郭偉健的法庭。在郭的審理下,定罪和判重刑幾乎是肯定的。
在整個審訊過程中,控方提供了大量證據,而這些證據在審訊前都從未提供給辯方——正常情況下,這種不當行為將成為停止訴訟的理由。郭不僅拒絕停止審訊,反而允許控方使用那些材料盤問鍾和林。
對於那些仍然懷疑審訊將會有甚麼結果的人,鍾最後一天作證的經歷應該可以消除那些疑竇。當主控官伍淑娟完成盤問後,郭官也提出了自己的問題。郭引用了記者區家麟在《立場新聞》寫的評論,而該評論從未被控辯雙方引入成為證據——這是對證據規則的又一次濫用。然後,他指出構成案件關鍵證據的17篇評論是「假新聞」,而不是評論。當然,鍾否定了郭的定性——但這對郭最終必然會做的定罪決定影響不大。
現在不僅是郭官在拆毁自由和公平審訊的制度。是的,郭很容易被點名,但那是因為他似乎缺乏聰明和自制力,無法用法院低調的程序語言來實踐他的違法行為。許多其他法官都是同樣極端,同樣願意無視法律和事實以求定罪。他們只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更善於掩飾。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是一個像卡通一樣的奸角。他最近讚揚國家安全案件的「100%定罪率」。當然,100%的定罪率並不是鄧炳強所認為的健康制度標記,但它突顯了他們的真正目標:對香港政府及其精心挑選的國安法指定法官來說,國安法本是應該要使法院變得無關緊要。這些法官不應該質疑政府的立場;他們只應該執行它。
郭官和他的法官同僚是專制制度下的公務員,僅此而已。它們不是對系統的獨立制衡;他們是執行北京意志的官員。媒體——和世界——不應再當他們是這個身份以外的人。
多謝你的詳細分釋.我雖有同感,但你的法律觀點令我更明白他是如何無賴及不擇手段.無法無天的政權,遵守程序是不重要,達到早已預計的結果就好了.所謂選舉也是.很敬佩那些勇敢面對無法無天暴政的人士!😭